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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超级基金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启示

时间: 2017-04-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在2017(第四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多次谈到了美国超级基金。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设立土壤污染基金来解决治理资金问题,其中以美国的超级基金最具代表性。
 
  1980年12月,时任美国总统卡特颁布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创设了超级基金,首次用联邦资金保障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的土壤污染治理。
 
  《超级基金法》中首次提出了“棕地”这一概念。棕地一般位于城区升值空间大的区域,有许多废弃而需拆除的建筑以及需治理修复的土壤。棕地普遍产生于城镇化进程中,是经济重心转移或投资环境转换的结果,对环境与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2002年1月,美国修正《超级基金法》,严格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强调棕地的再开发与再利用须严格程序,必须进行包括土壤污染调查、治理修复计划与计划的执行、土地再利用等程序。同时,法案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信息管理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让土壤污染及治理信息更加透明。
 
  《超级基金法》由美国环保局负责实施,明确了包括业主、运营方、承运方和废物产生方在内的4类责任主体负有棕地清理修复责任。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但此后可向责任者追讨。
 
  美国环保局对全国各地的棕地进行评估,把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名单。截至2016年4月,名单上共有1328块棕地,另有391块棕地从名单上删除,这意味着它们已清理修复完毕。从设立超级基金至今,美国棕地清理修复费用的大约70%由责任者支付,每块的修复时间一般在10年~20年。
 
  值得一提的是,《超级基金法》规定了对污染行为的可追溯与连带的法律责任。所谓可追溯,就是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污染者都要为其污染行为负责;而连带行为就是当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潜在责任方时,其中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都有可能被要求对整个清理修复工作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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