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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构建全球绿色债券标准的“罗塞塔石碑”

时间: 2019-03-01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    

在绿债发行上,尽管发行人和投资者在票面利率、到期条款等问题上经常存在博弈,但双方在确保交易的产品必须是 “绿色”的方面持有相同的目标。为确保债券资金用途符合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发行人越来越多地开始为绿债寻求外部认证。然而,这种外部认证需要花费一定成本。如果在国际市场进行交易,这项成本甚至会更高,因为各国对绿债的“绿色”定义不同,这使得二级市场绿色投资选择的不确定性增加,有时需要更加复杂的外部认证来解决这个问题。正如在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世界主要经济体达成的共识 ——“缺乏明确的绿色定义”是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形成和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

一、全球绿色债券“标准化”的进程

对于全球绿债市场面临的困境,理想的解决方案是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即找到一种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绿色债券资金用途是否是绿色的

当绿债市场发展到足够的规模(2013年全世界绿债总发行量达10亿美元)[1]时,由于担心各项“洗绿”行为,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在2014年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GBP),提出了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募集资金用途;二是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三是募集资金管理;四是报告。其中,对第一个要素的细节阐述中,ICMA给出了一项清单,列出10大类符合绿色债券资金用途的项目类别[2],同时强调这份清单不是最终版,也未必全面。ICMA还建议发行人通过外部审核审核机构确认其绿色债券/绿色债券计划对标GBP中提出的四个核心要素[3]。

2015年,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了气候债券标准(CBS)2.0版本,其主要内容包括认证流程、发行前要求、发行后要求和一套针对不同领域的资格指导文件,详细说明了不同领域资产和项目的专业标准,包括太阳能、风能、快速公交系统、低碳建筑、低碳运输、生物质能、水资源、农林、地热能、基础设施环境适应力、废弃物管理、工业能效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并;提供投资者和分析者指南,解释了债券认证将如何保证气候债券的诚实性。

GBP和CBS的发布推动了“标准化”工作的初步进行。此后很多国家参考GBP和CBS,制定自己国家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全球绿债年发行量激增,较2013年增加了四倍。中国、日本、印度和东盟成员国的政府都开始意识到了绿色债券监管工作的必要性。日本环境省于2017年3月颁布了“绿色债券指引”[4],印度政府同年5月发布了 “绿色债券发行和上市披露要求” ——这两项国家级的文件都与GBP极为相似,它们也都是非强制性的, 而且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类别进行了详尽的罗列,但印度的该项文件将“污染防控”和“生态效率/循环经济类产品、技术和工艺”排除在了合格类别之外[5]。

区域性的绿色标准整合也由此展开。东盟资本市场论坛(Asean Capital Market Forum )于 2017年11月联合发布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ASEAN GBS)。虽然该项文件也采纳了GBP的四个核心要素,并保留了GBP关于外部认证的建议,但它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首先,不同于ICMA和日本、印度政府的鼓励性文件,《东盟绿色债券标准》的表述更加强势,文件中明确要求绿债发行者遵循该文件[6]。尽管与其他地区的文件一样,它也尚未被纳入国家或地区的管理框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语势上的差异还是导致了不同的影响力:它向市场参与者和证券交易所发出了更强的信号,更加明确地表明了对他们行为规范的预期。其次,《东盟绿色债券标准》要求发行者提供的关于四项核心要素的信息均为公开,在债券全发行期内,都要将这些信息实时通过网站向公众开放。而相比之下,对此类信息,GBP甚至连年度报告的要求都未曾提及。最后,尽管与GBP一样,《东盟绿色债券标准》罗列的项目类别都很宽泛,但其中有一项具体的是,它将化石能源发电明确地从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中排除了[7]。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比日本、印度、东盟都走得更远。中国自2015年底各债券主管部门陆续推出“绿色债券指引”,但存在两个官方认定的绿色债券标准,即中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标准。为解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各债券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修订并统一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由于中国在过去三年里都居于绿债市场的发行鳌头,这使其对“洗绿”行为的警惕性更高,防范需求也更迫切,金融监管部门在2016年到2018年间出台三项关于绿色金融的重要文件,其中《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绿色债券的发展及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指引,《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则进一步明确了要大力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对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提出了规范化要求[8]。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对中国关于绿债的监管制度进行了高度赞扬,认为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全面”的[9]。

二、全球绿色“标准化”工作的挑战

尽管“标准化”工作正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推行,对于一些具体的活动是否绿色,各地区之间似乎还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协助欧盟可持续金融高级专家组(HLEG)制定欧盟绿色债券政策的欧洲投资银行(EIB)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在一系列白皮书中探讨了中欧之间绿色定义的差别。比如,EIB和MDB-IDFC的标准未包括清洁煤和环境恢复项目、汽油及柴油加工清洁化、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若干方面。中国标准未包括可再生能源工厂改造、风力驱动泵系统、终端用户用能情况核查、碳捕集与封存、非机动交通、含低碳成分的项目,以及技术援助相关的一些项目[10]。此外,EIB将核能列为符合条件的类别,但在中国和MDB-IDFC的标准并未包括核能。笔者认为,从白皮书中,我们基本可以看出:(1)在政策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中国、EIB和MDB - IDFC从资金用途的角度对绿色项目的定义在绝大多数领域是重合的;(2)剩下少数领域的绿色项目定义存在差异。

由此可见,“标准化”道路并不平坦。虽然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领域仅占少数,但它们中很多项目涉及到能源或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资产型项目,融资需求大,项目影响深远,不利于国际绿债市场健康高效地发展。

三、建立绿色债券标准翻译机制(罗塞塔石碑)

为了务实推动绿债标准的一致化工作,促进绿色资本的跨境流动,中国绿金委和欧投行重点合作研究如何建立一套标准“翻译”机制——绿债领域的“罗塞塔石碑”[11]。有了这套机制,中欧两方的不同标准将首先变成“可比的”(comparable),进而变成“兼容的”(compatible)。从实践层面讲,这意味着,中欧双方首先在一套基本的框架结构上达成共识,然后两方再用自己的技术标准对绿色进行定义,将符合绿色定义的债券资金用途写入共同框架。“罗塞塔石碑”的最终版本将为国际投资者揭示究竟一只债券应该被贴上“中国绿色”的标签、“欧盟绿色”的标签,还是“中欧绿色”的标签。

以上,对于全球绿色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解决之道不是通过孤立的一刀切式的标准化,而是通过双管齐下的“和谐化”, 即:在尽可能多的项目领域统一中欧双边绿色标准,在无法统一的领域,通过创建一套标准翻译机制来解决分歧。这种路径即可以达到绿色标准的国际化,又能同时兼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鉴于中国和欧洲是全球绿债市场的主要发行端[12]和投资端[13],这种“和谐化”的路径将不仅限于解决中欧之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更有利于树立全球典范,促使其他国家也将他们的技术标准加入到“罗塞塔石碑”中来,搭建一个全球性的绿色定义框架。GBP有潜力成为这一全球框架形成的有力推手,ICMA在其2018年年会上也讨论了类似“罗塞塔石碑”的想法,但此理念尚未被其采用。笔者建议欧盟和中国政府也可以将这个想法带到二十国集团和联合国等多边机制中去,加强对这一概念的宣传, 早日形成一套和谐的绿色债券标准“翻译”系统,加速全球绿债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

附注

[1] CBI, 2013 Overview: the Dawn of an Age of Green Bonds?, (2014)

https://www.climatebonds.net/2014/05/2013-overview-dawn-age-green-bonds, p.1

[2] The project categories the that are listed as appropriate use of proceeds within the GBP are: 1.Renewable energy, 2.energy efficiency, 3.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4. environmentally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living natural resources and land use, 5.terrestrial and aquatic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6.clean transportation, 7.sustainable water and wastewater management, 8/climate change adaption, 9.Eco-efficient and/or circular economy adapted products, production technologies and processes, 10.green buildings. (ICMA, 2018)

[3] ICMA, 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 (2018).

[4] Japan, Guidelines Summary, (2017), p.8

[5]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SEBI),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or Issuance and Listing of Green Debt Securities, (2017) - https://www.sebi.gov.in/legal/circulars/may-2017/disclosure-requirements-for-issuance-and-listing-of-green-debt-securities_34988.html

[6] ACMF, ASEAN Green Bond Standards, (2017), p.2

[7] Ibid

[8] ‘the 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the Green Financial System’ (the Guidelines)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oC) and six other ministries in August 2016, the centralizing efforts under the umbrella of the ‘Development Plan for Building the Standardization System for the Finance Sector (2016-2020)’, and more recently ‘the Green Bond Assessment and Verification Guidelines (Provisional)’ in December 2017.

[9] CBI, Chinese Regulators Introduce Supervisory Scheme Green Bond Verifiers, (2018)

https://www.climatebonds.net/2018/01/chinese-regulators-introduce-supervisory-scheme-green-bond-verifiers-further-step-building

[10] EIB-CGFC, The Need For a Common Language in Green Finance, (2017)

[11] EIB-CGFC, The Need For a Common Language in Green Finance, (2018)

[12] Among the top 10 green bond issuing EU-countries and China in 2017: #2 China, #3 France, #4 Germany, #5 Sweden, #6 Spain, #7 Netherlands

CBI, Green Bond Highlights 2017, (2018), p.2

[13] Almost 50 percent of all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s were governed with SRI strategies in 2016. Only 0.8 percent of funds in Asia (without Japan) are governed with SRI strategies.

作者:Joris Teer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处助理研究员

编译:王亚丽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处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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