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1-14        
索 引 号: AAA03C-0207-2008-00033
主题分类: 工业 信息化 附 加 码: 000125241/2008-00045
发布机构: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8-12-15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津经环资【2008】88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要求,确保大项目、好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强化过程监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经委下发通知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做进一步规范。
内 容 全 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津经环资[2008]88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在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和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要求,确保大项目、好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强化过程监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用能审查
(一)调整市、区合理用能审查范围
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按如下标准划分市、区审查范围:
1、市经委审查范围: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居住建筑项目;其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范围项目应在申请合理用能审查之前,委托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2、区、县审查范围;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其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范围项目可不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实行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合理用能登记表附后)
3、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也可由市经委负责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
(二)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规定
对审批和核准类项目,应在审批和核准之前完成合理用能审查;对备案类项目,可在备案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合理用能审查。
(三)区、县审查项目备案要求
区、县工经(贸)委负责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情况汇总后连同每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复印件),送交市经委备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的合理用能审查材料(一式三份)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
4、含节能专篇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应提交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修改后的节能专篇),实行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的项目,节能专篇可自行编制。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含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及名单),实行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的项目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6、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合理用能评估
(一)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专家论证的组织
对属于合理用能评估范围的项目,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组织对评估机构编制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专家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评估机构支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二)合理用能评估工作要求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合理用能评估报告过程中,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遵循高效原则。合理用能评估机构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合理用能评估事项,在签订服务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合理用能评估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完成专家评审(含依据评审意见修改评估报告,将修改后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送达项目单位)。市经委对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调查,定期对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办事效率和评估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考核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实行末位淘汰。
三、关于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合理用能审查所涉及项目年耗能总量是指项目建成后的预计运行能耗,不包括建设过程中的能耗以及项目采购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的能耗。
(二)坚持回避原则,同一咨询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专篇编制、合理用能评估。
(三)用能规模、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能源消耗总量超过合理用能审批意见中的能源消耗总量1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重新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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