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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6-01-06        
津政办发〔2015〕1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环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绿色化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按照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发表的北京宣言要求,建设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以下简称天津示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创立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化发展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是指坚持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理念,制修订和执行绿色供应链标准,实行从设计、采购、生产、运输、物流、储存、销售、使用到回收制造再利用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和循环利用,使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达到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提升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形成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机制。
  第三条 绿色供应链产品是按照绿色标准生产,经第三方机构审核认定,纳入国际、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目录或清单的产品,包括亚太经合组织环境清单产品,国家的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再制造产品和低碳产品,国际互认机制安排项下的环保节能低碳和再制造产品以及本市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的绿色供应链产品。
  第四条 建立政府支持、标准指导、企业示范和社会服务的管理机制,创新“绿色标准+”理念,引导企业追求产品全生命周期内污染排放最小化、资源利用最大化,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服务方式转变和实现绿色化发展。
  将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纳入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创立、改进、限制、废止原则,编制和发布绿色供应链标准,建立企业和社会生产、使用、采购和消费绿色供应链产品机制,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五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绿色供应链标准化管理工作,对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市绿色供应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供应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构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相结合的绿色供应链标准化工作体系。
  第八条 梳理甄别绿色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标准化体系,包括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九条 遵循绿色、低碳、循环理念和科学、先进、适用原则,制修订设计、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材料、采购和服务绿色供应链标准,编制绿色供应链标准目录。
  (一)标准创立目录。支持企业制定绿色产品标准,生产绿色供应链产品,纳入标准创立目录。支持其他企业执行列入标准创立目录的标准,生产、使用、采购和消费绿色产品和服务。
  (二)标准改进目录。支持已经实施比较先进标准但需要改进和提高标准的企业改进和修订标准,生产达到绿色供应链标准的产品,纳入标准改进目录。支持其他企业按照标准改进目录生产绿色产品,提高产品标准和质量。
  (三)标准限制目录。研究确定现有标准不高但暂时难以替代的产品标准,确定限定的生产单位、生产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程度,纳入标准限制目录。禁止其他企业实施限制目录标准、生产纳入标准限制目录的产品。
  (四)标准废止目录。研究确定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现有标准,纳入标准废止目录。支持企业按照标准废止目录淘汰或限期淘汰落后产品。禁止其他企业使用纳入标准废止目录的标准生产产品。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编制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包括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绿色供应链产品企业采购目录,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以及绿色供应链自愿行动企业产品推荐目录。
  依照绿色供应链标准体系和绿色供应链各类目录,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生产制造、商业服务、工程建设、企业采购、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和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 引导绿色供应链相关方采用先进适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
  在重点领域采取“绿色标准+”的方式搞好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绿色供应链的通用基础标准和评价评估标准。同步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绿色供应链相关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推动标准制修订和评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由一般产品采购向绿色产品采购发展,由鼓励绿色产品采购向强制绿色产品采购发展,由一般服务采购向绿色服务采购发展,由传统消费品采购向绿色生产资料、建筑工程和公共及基础设施领域发展。相应修订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优先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
第十三条 市绿色供应链协会按照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的要求,统筹组织天津绿色供应链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支持绿色供应链相关方开发绿色供应链企业标准。加强相关绿色供应链标准体系共同开发和互认方面的合作,共同开发推广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标准。

第三章 经济管理和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绿色供应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相衔接,搞好天津示范中心建设。定期发布投资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需求信息,发布绿色供应链标准目录和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引导生产、制造、采购、消费绿色产品,建立绿色经济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绿色供应链的生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执行绿色供应链标准,组织协调绿色供应链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编制和发布工业领域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组织推动绿色产品采购,建立绿色供应链生产、使用、采购、消费和绿色生产物流服务体系。组织推动绿色供应链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建设领域绿色供应链的建设管理,发布实施建设领域绿色供应链标准,认定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产品评价标识,开展建设领域服务机构评级,编制和发布建设领域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组织推动相关绿色采购,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负责绿色贸易管理。组织实施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产品清单、国家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绿色贸易技术措施,编制和发布商业、服务业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支持绿色货物和服务贸易发展。
  市商务委、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企业绿色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实施绿色采购,提高绿色采购水平。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绿色产品采购目录、本市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和绿色采购目录。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绿色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根据绿色供应链产品的认证情况和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编制和发布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绿色供应链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和市绿色供应链协会组织制定从设计、采购、生产、运输、物流、储存、销售、使用到回收制造再利用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化管理最佳实践自愿行动指南,开展最佳实践自愿行动计划,推广最佳实践案例。
鼓励制定绿色供应链服务目录和相关绿色采购目录。鼓励绿色供应链相关方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完善采购流程,参与供应商的产品研发、制造过程,推行“互联网+绿色化”管理。

第四章 市场服务管理促进
  第二十条 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天津示范中心门户网站和登记平台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制作国内业务内容,向国内开放网站。与亚太经合组织官方网站相链接,成为天津示范中心栏目,实现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按照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围绕平台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大数据发展。
  第二十一条 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收集汇总、分类整理绿色供应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公约协定和绿色产品标准,以及国内外认证核证、评级评估机构名录,绿色供应链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绿色循环企业及其产品名录,以登记为基础做好公示和查询服务,形成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服务的数据网络。
  第二十二条 市绿色供应链协会制定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导则,组织会员企业执行绿色供应链标准,组织制订团体和企业的绿色供应链标准,组织开展本市绿色供应链评价评定机构自律管理。组织会员企业和绿色供应链相关方开展自愿行动计划活动。参与绿色信用评价体系和绿色商品绿色贸易体系建设,促进项目示范和复制推广。
第二十三条 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推动建设绿色招标、采购、拍卖、电子商务等市场服务平台,促进绿色供应链评价和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为政府、企业和公众购买和消费绿色供应链产品提供便利,促进绿色供应链产品和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章 支持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行绿色商品关税减让的国家政策。实施绿色商品货物贸易的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绿色供应链政策制度、标准制度和公共服务工作。
  对创立和实施绿色供应链标准的企业给予标准研制费用补助。对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及评价的治污及节能减排项目,可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企业绿色供应链相关方用于绿色供应链管理和培训的费用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从经营成本中列支。
  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供应链发展力度,开展金融创新,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扩大绿色金融规模。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绿色供应链最佳实践项目评选推广机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公众参与绿色供应链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鼓励相关机构开展有关绿色供应链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参与绿色供应链管理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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