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沈阳市绿色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询意见 绿色环保技术或产品具有优先采购权

时间: 2016-01-13        
 
     《沈阳市政府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办法,各级政府不得采购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7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沈阳市绿色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完成,旨在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发展,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办法》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试行)》、《沈阳市环境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现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如果您有意见和建议,可拨12369环保热线或通过关注沈阳环保官方微博和沈阳环保官方微信进行反映。
  何谓绿色采购环保产品
  《办法》所称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是指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和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体健康,符合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等。
  何谓环保黑名单
  《办法》所称环保黑名单是指纳入《沈阳市环境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或《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红、黑等级的单位。
  适用范围
  《办法》中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等不限定区域范围,《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环境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企业均限定为沈阳市范围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试用本《办法》。
  绿色采购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办法》规定,采购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兼顾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效益,优先采购环境友好、节能低耗和易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打造绿色供应链
  采购人和参与投标企业应不断完善采购标准和制度,综合考虑产品设计、采购、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多个环节的节能环保因素,与上下游企业共同践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打造绿色供应链。
  采购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坚持市场化运作,以采购人为主体,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度改革、政策引导、信息公开和促进行业规范等方式,推进采购人实施绿色采购。
  优先采购与一票否决相结合
  凡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或《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评级为绿、蓝的企业,一律优先采购,在综合评分环节中,给予5%~10%的加分。
  凡《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红、黑等级的单位或《沈阳市环境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采购。
  绿色技术或产品有优先采购权
  《办法》中明确——
  鼓励采购人  树立绿色采购理念,将绿色采购理念贯穿原材料、产品、行业、市场、服务等采购全过程,不断改进和完善采购标准和制度,推动供应商及投标企业持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共同构建绿色采购网络。
  鼓励采购人  要求供应商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更多采用生态设计技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资源消耗,使产品和零部件能够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采购人  在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中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要求,体现绿色环保理念,严格按照采购标准进行采购。
  鼓励采购人  在工程招标采购中,明确投标企业的环境保护理念、意识、行为和环境守法证明。
  通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将绿色采购的相关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或《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评级为绿、蓝的企业。
  绿色采购执行情况要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各级监察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绿色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办法》规定,采购人有意规避政府绿色采购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监察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办法》提出,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的供应商应当保证绿色产品的稳定供货和产品质量。凡发生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供货的,监察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企业及产品从《政府采购供应商列表》中予以剔除,并予以公告,5年内该企业及产品不得进入沈阳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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