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时间: 2016-0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财建[2010]44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  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效用,鼓励企业回收旧家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具体分品种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回收,  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原标准(元/台) 新标准(元/台)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以上(含)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以上(含)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40 5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35 4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40 5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50 6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40 5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50 60
空调 窗式空调 20 30 30 40
挂壁式空调 30 40 40 50
柜式空调 40 50 50 60
电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35 45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福建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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