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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 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16-0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改办环资[2014]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 计划》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部署,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

  (一)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重点是赤泥、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等产生量大、利用难度大的各类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重点是废旧纺织品、废矿物油、废旧轮胎、废弃木材等新兴典型和具有区域集聚特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 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中心,攻克相关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 技术、工艺和产品,研究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双百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确保完成“十二五”各项资源综合利 用目标要求。

  三、申报条件

  (一)示范基地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地区,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年产值超过10亿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年资源聚集量在200万吨以上,资源综合利用年产值超过5亿元。

  2.已出台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或专项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类示范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5%。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不低于70%。

  (二)骨干企业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50万吨。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范围。

  5.企业生产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建设方案

  (一)组织推荐。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做好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将废物产生量大、利用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符合相关推荐条件的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二)编制方案。被推荐地区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点见附件。

  (三)评审发布。我委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论证,并结合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第二批“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名单,经公示后,予以发布。

  (四)组织实施。纳入名单的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要按照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双百工程”建设。

  五、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双百工程”的重要意义,深入调研、发掘好的典型,充分发挥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切实 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结合自身优势特点,推荐不超过2个示范基地和不超过3家骨干企业,于2014年4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以及示范基地和骨 干企业实施方案,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材料)报我委(环资司)。

   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鼓励机制创新、总结推广经验, 扎实做好“双百工程”建设,督促各项目标的实现,并按照发改办环资[2012]3309号文件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情况报我委(环资 司)。

  联系人:马维晨        岳高

  电子邮箱:hzszhlyc@126.com

“双百工程 ”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双百工程 ”骨干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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