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建设(环保)局《关于转发兵团“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6-01-07    来源:建设局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兵团“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9日

 

兵团“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兵团绿色建筑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兵团城镇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 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目前,兵团正 处在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兵团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镇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推动兵团城镇化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兵团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兵团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 念,切实转变城镇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 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1.新建建筑。“十二五”期间,兵团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全面贯彻执行50%建筑节能标准,在兵团的城市及师部城区新建民用建筑中推行 65%节能标准。各师要在2013年20%的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50%的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兵团国有投资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2015年所有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71万平方米以上。到2018年末,基本完成兵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3.公共建筑节能。进一步完善兵团能耗监管平台,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十二五”期间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以上。

  4.绿色建筑示范。率先在兵团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重点推进规模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十二五”期间,建成2个“三星”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兵团城镇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国有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着力推进兵团“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2.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各师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本师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行政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兵团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做好兵团城镇节能规划。在兵团城镇新区建设中,应作生态专项规划,商业性投资项目须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以绿色、节能、环保为 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2万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兵团城市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 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重点推进石河子市、五家渠市新区生态城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强化 星级项目绿色建筑指标监管。

   3.严格落实标准。发展改革、财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 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要求城镇建筑设计、竣工验收阶段100%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不予验收备案。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节能改造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结合城镇建筑抗震加固改造和沿街立面改造,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开展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871万平米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师和城市超额完成任务。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空调、采暖、通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 有条件的师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建筑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格规划、设计、施工、用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 质量和效益。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居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开展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

  (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各师团凡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全部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动被 动式太阳能采暖,推动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加强与自治区价格部门协调,研究建立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改革,发展改革、建设、财务部门要研究确定可再生能 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适用推广名单,到2015年末,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建立兵团能耗监管体系,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对新建、改 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 (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六)推动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积极支持设计、生产、施工 于一体的新型建材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加强新型房屋体系的宣传力度,拓宽新型保温建材的应用范围,逐步提高建筑部品件生产工业化 率。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环保产业。

  (七)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各师建设、发展改革、财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实施方 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 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各师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有条件的师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八)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管理。

   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察机制,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材料进厂检验,加强建筑工地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有效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进一步加强兵团城镇绿化工作,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提高建筑环 境品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兵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对兵团“绿色建筑行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下设兵团“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公室,成员由兵团发改、建设、工信、财务等部门组成。各 师也要成立绿色建筑行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师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 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开展绿色建筑主题年活动。

  以绿色建筑为核心,每年开展相应的主题活动。兵团组团参加每年一次的国际绿色建筑大会,建立绿色建筑示范基地;编制绿色建筑宣传手册和公益广告,使绿色建筑理念深入人心。

  (三)实行绿色建筑认证。

  组建兵团绿色建筑委员会,结合兵团城镇实际,编制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行绿色建筑分级认证。对获得绿色建筑认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大政策激励。

  各师要大力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推动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程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有关的激励政策如下:

  1.对经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各师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采取“先征后返、等额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财政支持,补助标准各师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

  2.对诚信等级为AA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配套预存款和预售资金监管等监管资金,可考虑适当减少,容积率可考虑适当放宽。

  3.国土资源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应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合理保障建设用地。

  4.新建建筑凡是申报“绿色生态小区”的项目,优先列入国家和兵团(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建设资金方面的补贴,对于满足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条件的新建城区,可得到中央财政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一定资金补助。

  5.对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大力表彰奖励。

  (五)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

  1.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应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供地方案。

  2.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施工现场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 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师要按照兵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师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本师辖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师要尽快根 据本师实际和《兵团“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 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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