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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流程

时间: 2014-04-28        

注:①“申报意向”可由申报单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提出,绿标办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并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申报单位。 
② 注册手续是指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注册账号并签署申报声明。“申报声明”为申报单位确认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遵循相关规定的承诺书。申报单位登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站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系统,在网上注册账号、申报项目并签署申报声明,将申报系统生成的“申报声明”打印、盖章后,寄至绿标办。 
③ 为提高绿色建筑申报质量,提供申报单位一次改进设计的机会,绿标办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咨询和培训。
④“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进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系统后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软件”填写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并按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的要求准备证明材料电子版并寄至绿标办(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可跳过“纸质材料审查”环节)。在形式审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阶段各有一次补充申报材料的机会,补充材料中若涉及到原有的方案、报告、图纸等勿重复提交,仅需提供其原有的存档信息(提交时间、存档位置或编号、存档名称)。
⑤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电子版文件夹的名称和分类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可显示性等的审查。 
⑥ “专业评价”是指绿标办成员单位中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核实申报单位自评结果。 专业评价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系统上填写《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专业评价报告》、提出需申报单位补充或说明的材料清单以及专业评价过程中存在的疑义,绿标办汇总后向申报单位提交补充材料清单。 
⑦“专家评审”是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对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 
⑧ 绿标办将函审材料递送给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依据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系统上填写函审意见,并汇总在核实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报告时存在的疑义。 
⑨ 在查阅评审资料、询问专业评价组和申报单位代表的基础上,评审专家逐项填写《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专家评审报告》,明确申报单位需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的材料。对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还需由绿标办工作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各1名组成的核查组赴申报项目现场逐项核查达标落实情况,一般需增加5个工作日。 
⑩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⑪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或标志、以及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向申报单位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报告》。《标识报告》是指绿标办向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单位提供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报告》,报告包含对项目的评价意见和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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