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EPR的责任内容

时间: 2016-01-04        
      EPR制度下生产者的具体责任范围,较无EPR制度时生产者的传统责任有了很大的区别[1]。黄锡生(2003)[2]对有EPR与无EPR时相关责任的承担者的不同进行了比较,具体如表1所示。在传统责任范围下,生产者只对产品的生产阶段负责,而将产品生命结束后的责任转嫁给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而在EPR制度下,生产者必须承担起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相应责任。
表1 有EPR和无EPR的责任范围
产品生命周期 生产阶段 生命结束阶段
责任内容 ①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管理对环境的污染
②合理管理工业废物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管理废弃产品的经济、法律、环境等具体相关责任
无EPR的传统责任划分 生产者责任 中央/地方政府的责任
有EPR下的责任划分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责任
资料来源:黄锡生《一个全新的话题: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立法对经济与环境的影响》,2003.
        Thomas教授在EPR模型中,将生产者责任分为五种基本类型:
        1.产品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2.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3.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
        4.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5.信息披露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
         OECD在其编著的《政府实施EPR的指导手册》中基本沿用了Thomas提出的五种责任内容,但它认为主要应该是物质责任和经济责任[3]。即OECD提出的EPR制度的责任内容,主要应该包括:
        (1)关键责任内容:
        ①物质责任:生产者对产品使用期后(消费后阶段)的直接或间接的产品物质管理责任;
        ②经济责任(或称财务责任):生产者对产品使用阶段的废弃物的全部或部分管理成本责任,包括EOL产品的回收、分类与处置。
       (2)其他责任内容:
        ①信息责任:在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生产者负有提供产品及其影响的信息责任(如环境标志,能源信息或噪音等);
        ②产品责任: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或安全损害承担责任,产品责任不但存在于产品使用阶段,而且存在于产品的最终处置阶段;
         ③所有权责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仅出售产品的使用权,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负完全责任。
 



[1]魏洁, 李军. 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5, 22(6): 143-145.
[2]黄锡生. 一个全新的话题: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立法对经济与环境的影响[J]. 广东社会科学, 2003 (1): 159-163.
[3] OECD workshop. Two important aspects to be clarified on the EPR discussion at OECD[R].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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