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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示范

天津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时间: 2016-01-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郭文生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2015年检查企业34326家(次),立案1472起,下达处罚决定858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345起,共处罚款8613.17万元,处罚金额是2014年的5倍;全年全市实施查封扣押18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5件,移送公安部门涉嫌行政拘留案件6件,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6件。
  2015年,天津市以新《环境保护法》为利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和“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市环境监察系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对各区县政府完成了两轮工作督查,并开展了多类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此外,加强环境立法,环境法规、标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正式实施,《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稿)》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三次审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5项地方标准颁布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9项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待征求意见。
  深化合作联动,跨部门跨区域环保立法、执法、司法更加顺畅。《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建立,明确将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针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以及区域性环境问题,集中时间开展联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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