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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重修 铅蓄电池企业将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时间: 2016-01-08    来源:中国有色网    
       SMM10月30日讯:近期,工信部对《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015年11月9日。  
        据悉,以上两个意见稿是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由此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除了在2012年版本的基础上,对铅蓄电池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与装备等方面进行了补充或调整,其中有较大区别的是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出现此前业内所提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概念。该责任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同时,铅蓄电池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
       另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已进入准入名单的铅蓄电池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调整:增设了有效年限4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填写《申请书》。
       此外,入准企业的商品极板购销条件做了一定限制:除了要申报购销记录,若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情节严重者工信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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