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EPR的定义

时间: 2016-01-04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和发展理念不同,所以在解决环境污染和废弃产品回收再利用问题过程中,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做出了不同的理解。目前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定义,全球理论界基本存在两种主张[1],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产品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
      欧盟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是指生产者必须负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弃置的责任[2]。其策略为将产品弃置阶段的责任完全归生产者。欧盟的定义是站在生产者的角度上,强调生产者作为产品链条的主导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该定义反映出生产者延伸责任有两个主要特征[3]
      (1)将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等的物质责任或经济责任部分或全部从政府转移给生产者;
      (2)刺激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生产者延伸责任实际上是规定生产者有义务改进自己的产品,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如果在设计中未能达到以上目的的部分,则由生产者承担物质及经济责任,负责回收、利用、处理废弃产品。
      OECD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种环境政策,即生产者对于其产品所负的责任(物质和/或财务责任)扩大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该定义在本质上与欧盟的定义没有分歧[4]
      美国定义:美国对EPR的定义较为宽泛,在1996年可持续发展总统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中,主张将产品链各阶段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由政府、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5]。因此,美国特别将EPR中的P由Producer(生产者)改为Porduct(产品),其着眼点在于强调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在每个阶段皆应顾及,而不仅限于弃置阶段。由政府、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美国的定义则是站在产品的角度,在产品的每个阶段对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的义务做了规定,由三者共同承担责任。[6]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导致生产者失去对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的压力和动力,无法从源头解决问题。因此,目前大多数实施EPR制度的国家采用欧盟的定义
      加拿大定义:加拿大与美国基本相似,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建立在使用者付费原则上的,将产品使用后期的责任由纳税人转移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一项制度。[7]
      日本定义:日本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规定了经营者必须承担生产者责任的扩大,但对费用的分担没有作明确规定。从个别的法律来看,《容器包装再利用法》规定回收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而《特定家电再商品化法》则规定应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日本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产者延伸责任。[8]
      综上,尽管对于EPR制度的具体定义存在不同的提法,但是,其总体思想是一致的,即将原来由政府和纳税人共同承担的废物处置的责任上移至由生产者来承担。因此,综合多种不同的提法,国内学者给出了以下定义[9] [10] [1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以现代环境管理原则实现产品系统环境性能改善的一种主要制度,它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它要求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而且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负责,即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过程和生命结束阶段)负责,尤其是对EOL产品的回收、拆卸、检测、再利用、再循环和废弃处理,从而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各个国家环境管制模式的重要转变:(1)环境保护的重点从限制生产者行为为中心的生产阶段转向以降低整个生产系统环境影响为中心的综合产品政策,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变革思路;(2)在管制方法上,环境保护政策从“末端处理”向“源头控制”转变,提倡生产者在生产中采用绿色设计,以有利于降低未来对EOL产品回收的成本支出;(3)就城市废物处理问题而言,从单纯依靠政府公共支出向多元化的费用分担模式转变,以促进政府、生产者、分销商、消费者等诸多利益个体共同参与循环经济的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1]刘画洁. 生产者延伸责任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2]张思锋, 吕静. 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完善[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2005: 08-31.
[3]张晓华, 刘滨. “扩大生产者责任” 原则及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 15(2): 19-22.
[4]钱勇. OECD 国家扩大生产者责任政策对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影响[J]. 产业经济研究, 2004 (2): 9-18.
[5]魏洁.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下的企业回收逆向物流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2006.
[6] Usman Valiante:EPR as Explicit Property Rights ,Solid Waste & Recycling Magazine, 2006.
[7]Canada Report On HRAI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urvey , http://www.achrnews.com/
[8] Tojo N. EPR programmes: Individual versus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J]. Exploring various forms of implementation and their implication to design change, IIIEE Reports, 2003, 8.
[9]魏洁.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下的企业回收逆向物流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2006.
[10]刘画洁. 生产者延伸责任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11]唐绍均.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研究[D]. 重庆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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